近,湖南省司法厅公布了《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案)》及相关说明,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期为7月29. 案旨在明确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同取水项目审批中权限,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根据案,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将被重新划分。首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下放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排水许可审批权限到市级门. 具体而言,第一类取水项目包括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灌区灌溉取水、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火力发电取水,以及跨市级行政边界河流(区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这些项目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类取水项目包括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不足30万亩灌区灌溉取水,以及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这些项目将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漂流项目用水和矿井项目疏排水将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类取水项目包括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灌区灌溉取水许可申请,这些项目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案还规定,年度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单位和个人,应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设施,并将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系统. 另外,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水资源费,可以在收到缴纳单后7内向发出单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内作出决定并申请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则默认同意申请. 缓缴水资源费最长期限为90.
案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取水在规定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费. 同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在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也免征水资源费.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将按照水资源费标准3倍进行征收.
此外,案规定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专款用于以下事项: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该修正案出台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案征集意见中,为湖南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贡献自己智慧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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