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近期发布了《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水资源市场化流转,以实现节水增效为核心. 然而,这一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和.
2021年4月,宁夏吴忠市委副书记、在进行相关调研时发现,当前用水权确权、有偿取得和收储等具体措施存在着一些风险. 首先,用水权确权缺乏上位法支持. 现行《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取水权,未明确界定水资源用益物权和确权凭证法律效力. 这给确权过程中产权归属带来了一定不确定.
其次,用水权有偿取得面临着执行难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征收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 一旦工业用水户拒绝缴纳有偿使用费,行政部门也无法有效管理,这给行政诉讼风险带来了不小隐患.
最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用水权收储缺乏合法依据. 现行《国民法典》、《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都未授权行政机关进行用水权收储,这存在着行政管理缺失法律依据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启动《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进一步明确水权产权制度以及水权取得方式(有偿/无偿)和不同权利内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其次,根据“有偿取得+有偿使用”思路,明确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最后,赋予行政机关收储用水权权力,明确收储用水权情形、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以及交易规则等内容。
用水权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问题. 只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管理,才能实现用水资源高效配置和优化利用. 宁夏在这方面尝试和探索将为其他地区提供宝贵经验和借鉴.
(报宁夏记者站 胡冬梅 摄影 左鸣远)来源:报网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