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清新法院审结了清远市地区首宗水资源费征收案,涉案金额达1400余万元.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水资源费征收的关注。
阳山县某供水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供水公司,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主要负责阳山县城内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作。然而,该公司从未办理过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过水资源费。阳山县水利局认为,该公司利用引水渠道从河流上游取用地表水,但并未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根据规定,水资源费是由取水者承担的,而不是由终端用户承担. 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然而,多年来催缴,该公司一直拒绝缴纳. 于是,阳山县水利局在2019年6月作出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该公司2010年至2018年的水资源费,金额达1400余万元。
某供水公司对于决定书表示不服,向清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该公司主要认为,它直接从河流上游的某电站购买商品水,水资源费已包含在购水费中,因此阳山县水利局要求其缴纳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政府在核定和调整阳山县自来水水价时,从未将水资源费核定在水价成本中. 因此,在政府将水资源费计入成本之前,阳山县水利局要求公司承担代缴水资源费的行为也缺乏依据.
经过审理,清新法院认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用水资源时,都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在本案中,某供水公司未经取水许可证,擅自利用引水渠道取用地表水供应自来水,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由于该公司取用的水资源并未由某电站缴纳水资源费,所以该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水资源费的缴纳责任. 阳山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作出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根据不同时段的计算标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分段计算了该公司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具有法律依据。
因此,清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供水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制度. 我国水资源非常紧缺,而且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极不均匀. 因此,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统一管理水资源,也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水资源费征收有明确的态度和判断. 对于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资源,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定和严格的执行,才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空间. 。